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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2025年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5-06-10 16:20:00

安阳市2025年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现将2025年第五批五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安阳市活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检测报告造假案


案情简介

安阳市活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0642461B。2025年2月2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以及调取在线数据发现:该单位在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柴油车豫Exxxx6、豫ExxxK6、豫Exxxx8、豫Exxxx3等车辆时,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的相关要求。该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12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案例二:安阳市安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检测报告造假案


案情简介

安阳市安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德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MA3XG8XYXN。2025年2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对汽油车豫ExxxL6开展检测时,擅自改变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检测柴油车豫Exxxx9、豫Hxxxx9时,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的相关要求。该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12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案例三:河南桦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河南桦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9NHRE505。2025年3月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桦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看该单位生产车间监控视频、生产记录发现该单位2025年3月5日下午模具、镀镍生产线仍然生产。按照2025年3月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自2025年3月5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特别管控。该单位《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为:印花镍网生产线2条停产;模具加工生产线1条停产。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显示: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该单位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84800元。



案例四:河南互仟实业有限公司未定期运行维护案


案情简介

河南互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泽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8183E2C。2025年3月2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线平台数据,发现从2025年3月8日16时至2025年3月10日11时在线设备上传数据化学需氧量65.9mg/L未发生变化,现场检查时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水处理外排口采样泵管道未及时定期进行维护,已存在堵塞现象。该单位接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进行定期维护,导致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设备上传数据异常。该单位未定期运行维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30800元。




案例五:安阳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安阳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晓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9G05GC1A。2025年4 月1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安阳市中华路街道枫荷青云筑项目施工工地使用一台无牌号ZL15轮式装载机运送水泥砂浆。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进行了尾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车辆尾气光吸收系数最大排放值为3.66m-1,超出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国三类额定静功率高于37KW规定的限值0.8m-1,该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该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5600元。

来源:安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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